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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7年全国三大知识产权法院大数据报告 | iCourt

王平 iCourt法秀 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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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

单位:元创智成律师团队

微信号:seanzwdx1021


2014年8月31日,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2014年12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开始办公,2014年12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


如今三年多过去了,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案件审理情况如何,元创智成律师团队通过Alpha案例和行业雷达功能,对三家法院在2014-2017年四年间案件审理情况做梳理,找寻大数据中的规律,以期既能进行自我学习提升,也能给同行交流参考。


检索步骤及结果

一、检索式


1、案例来源:Alpha行业雷达·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18年6月16日

3、案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4、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5、裁判时间:2014-2017年

6、文书数量:17554份


二、检索结果


按照上述检索过程,我们一共检索到公开裁判文书共17554件,其中裁定书10934件,判决书6601件,调解书19件,由于部分裁判文书未上网公开,且少量裁判文书未按照标准格式撰写,因此本文统计数据难免有所疏漏,还请各位读者理解。


为论述方便,下文中所称的“案件”和“案件数量”仅指公开的裁判文书及其数量。

 

三、案由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知识产权权属与侵权纠纷案由下的子案由包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植物新品种权属、侵权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发现权纠纷;发明权纠纷;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共计15种子案由。


总体情况分析

一、案件数量年份分布:年均增长率超60%,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忙碌



三大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时间皆为2014年年末,当年案件数量很少,2015年为3245件,2016年为5847件,增长率为80%,2017年为8459件,同比增长率为45%,依然呈快速增长趋势。


 

二、审理程序分布:二审案件多于一审案件



在全国三大知识产权法院2014-2017年的17554件案件当中,一审案件为7003件,二审案件为10538件,再审案件为11件。再审案件当中,驳回再审申请的为7件,准许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为3件,裁定进行再审的为1件。

 

三、案件标的额分布:超过1000万元标的额案件极少,商标权纠纷更容易出大案子



在全部的17554件案件当中,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有12564件,占总数比例为71.57%(部分文书中未提及案件标的额,因此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可能更高),可见知识产权纠纷所涉标的额较小。


虽然如此,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和企业层面对知识产权的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在自身内部搭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自身智力成果进行体系化管理,可以预见未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大标的额的案件会越来越多。


我们对1000万元以下案件根据案由进行分析发现,95.17%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标的额小于10万元,而在商标权纠纷及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这一比例分别为67.83%和60.11%。著作权纠纷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占比0.43%,在商标权纠纷及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这一比例分别为13.49%和4.26%。可见,商标权纠纷更有可能有“大案子”。


著作权纠纷不仅涉案标的额相对较低,相比商标权和专利权纠纷而言,《著作权法》规定的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上也低于商标权和专利权,即在50万元以下确定,但即便如此,在实践中能获得支持的金额很少。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纠纷案件标的额分布详见下图:


著作权纠纷1000万元以下标的额分布



专利权纠纷1000万元以下标的额分布



商标权纠纷1000万元以下标的额分布




四、案由分布


1、总体案由分布:著作权纠纷最多



鉴于所有案由皆有“侵害”和“纠纷”两个词,为论述方便,我们去掉了“侵害”和“纠纷”两个词,即“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简写为“著作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简写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下对于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侵害专利权纠纷的简写同理。


在所有17554件案件当中,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纠纷最多,其中著作权纠纷10338件,占比为58.89%,专利权为5959件,占比为34%,两者占比接近92%。


2、著作权案由分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占比超过二分之一


 

著作权纠纷当中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数量为5506件,占到了著作权纠纷总数的53%,遥遥领先于其他案由。


这也跟著作权的特殊性有关,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在创作完成之后即享有著作权,然而作品的价值体现在于传播出去,通过商业活动变成真正的无形资产,因此在作品传播环节会成为著作权纠纷的“重灾区”。


3、专利权案由分布:外观设计纠纷占比超过二分之一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项当中最难的是发明专利,需要创造或改进原本不存在或者不够完善的东西;相对最容易的是外观设计,它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数量占到了专利权纠纷数量的约60%。

 

五、裁定书类型分布:当事人撤诉率较高



在所有17554份文书当中,裁定类案件为10934件,占比为62.3%,我们详细分析了一审和二审的裁定书,发现如下特点:


1、一审阶段的裁定


一审阶段的裁定书总数为4645份,其中当事人撤诉的案件为3814件,占比高达82%,这与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有关。


多数纠纷都属于“减损行为”,即发生了某种纠纷关乎当事人的价值损耗,通过诉讼的方式避免损耗即宣告成功了,而知识产权纠纷还有一种“增值行为”在其中。


例如,有人在某个范围内剽窃了某人的作品,构成侵权,然而这种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被侵权人的现实损失,更多的是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与对方谈判的筹码,双方达成和解进而撤诉。


知识产权纠纷的这种特点,也使得当事人在自身损失具体数额和对方获利具体数额的问题上难以举证,多数案件以法院酌定赔偿额结束。


2、二审阶段的裁定


二审阶段的裁定书总数为6276份,其中驳回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案件为4343件(其中驳回管辖类上诉的案件为4062件,其他诸如驳回反诉、主体资格等问题的上诉案件为281件),占比为69%,当事人撤回上诉的案件为1338件,占比为21%,两者占比为90%,这也说明了知识产权的诉讼更多的是当事人谈判的一种筹码,真正进入实体审判的案件少之又少。


二审阶段当中,发回重审的案件共有11件,其中因为送达程序违法的有6件;遗漏主要事实,认定不清的有4件;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有1件。

 

六、判决书类型分布:原告诉请较难获得全部支持



在全部的17554件案例当中,判决类案件为6601件,占比为37.6%,我们同样区分一审和二审阶段来进行分析。


1、一审阶段的判决


一审阶段的案件为2358件,其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为750件,占比31.81%;在剩下的案件当中,其中“驳回部分诉讼请求”的案件为1528件,占比为64.80%,原告诉求获得全部支持的案件仅为80件,占比为3.39%。


也就是说,即便进入到实体审判当中,当事人的诉求获得全部支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在发起一场知识产权诉讼之前,应当合理安排自己的诉求,尽量有更多证据支撑,以便获得支持。


2、二审阶段的判决


二审阶段的案件为4243件,其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为3946件,占比为93%;二审法院经过审查,撤销了原判,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件为53件;依法改判的案件为150件,仅占总数的3.5%。对于当事人来说,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把全部精力放在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很难“扳回来”。


3、二审改判理由分析


二审中改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否构成侵权;其二,赔偿数额具体为多少。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重点对以上两个方面加强证据效力,所提出的赔偿额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七、一、二审阶段律师代理情况



在三大法院当中,一审阶段的代理率均超过80%,也可以说,几乎所有当事人都会聘请律师参与一审阶段。然而奇怪在于,进入二审阶段,代理率下降较快(广州除外)。


再进一步分析发现,在二审阶段,聘请了律师的情况下,驳回上诉率为76%,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驳回上诉率为83.8%,看来还是有必要聘请律师的。

 

八、十大涉案当事人



在涉案数量最多的十大当事人当中,前三家分布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1034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935件和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37件(董事长为高晓松),从案由上看,皆为著作权纠纷。剩下的七家当事人当中,除了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涉及的为专利权纠纷,其他六家也皆为著作权纠纷。


涉案数量最多的十大当事人主要所在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文化艺术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以及娱乐业,从Alpha的行业雷达来看,知识产权纠纷也是上述行业的重点纠纷领域。






常见争议焦点

说明:


为了根据法院实际判决情况,归纳出有参考价值的争议焦点和实务建议,在案件的选取上,我们都选取了该类案由当中的二审阶段的判决书进行分析,这是基于两点考虑:第一,二审阶段的判决很有可能改变了一审的判决结果,更有参考价值;第二,二审阶段的判决书会引用一审的内容,更加全面一些。因知识产权法院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其数据不在本次统计当中,故专利权纠纷选取一审阶段的判决书进行分析。

 

一、著作权争议焦点


在所有的17554件案件当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共10338件,这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共有5506件案件,其中二审阶段判决书一共1615份。我们基于前述案例中的部分典型案例归纳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争议焦点并提出部分实务建议。


1、如何确定著作权归属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2)关键点


提供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且需要在作品上署名或者刊登声明。


(3)实务建议


著作权所有人在完成作品创作后,在不发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获得登记证书;在作品发表的情况下,应当保留出版的相关记录,必要的时候由相关认证机构出具证明。

 

2、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1)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关键点


法律规定确定损失的顺序为:先按照实际损失来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违法获利来确定;上述两种方法都不能确定的,由法院在五十万元以下酌定。


法院在酌情认定赔偿数额时会考虑如下因素:


作品方面的考量因素包括:作品的性质、类型,文学价值、历史价值,获奖情况及社会影响等。作者方面的考量因素包括:作者的地位、贡献、获奖情况及社会影响等。侵权方面的考量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商业性使用的程度、与侵权目的的关联与配合程度,重复侵权情况,大规模侵权情况以及恶意侵权情况等。


(3)实务建议


①总体保护    

对于公司而言,可以通过搭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公司所拥有的著作权进行集中管理,量化作品所能带来的收益,保留对外授权的合同等材料,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及时进行公证保留证据;对于个人而言,同样可以进行作品登记,量化作品收益。


②举证参考

在举证方面可以提供如下证据作为正常许可费的重要参考:第一、与涉案作品类似的作品以涉案侵权方式合法使用的正常许可费;第二、涉案作品以与涉案侵权方式类似的方式合法使用的正常许可费;第三、与涉案作品类似的作品以与涉案侵权方式类似的方式合法使用的正常许可费。


③合理开支

为制作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交通费、通信费、复印费以及证人出庭的误工费等。可以提供合理开支实际发生的证据,法院会酌情采纳。对于律师费,由于律师费收取标准存在多种形式,如果律师实际参加诉讼特别是参加庭审,则会根据有关规定,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复杂程度、持续时间、庭审次数、证据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

 

二、商标权争议焦点


在所有的17554件案件当中,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共1084件,其中二审阶段判决书一共557份,我们基于前述案例中的部分典型案例归纳了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并提出部分实务建议。


1、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并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句话总结:存在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1)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认定


第一种是使用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第二种是使用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操作原则:第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第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第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则构成商标的使用。


(3)合法来源的认定


从两个方面认定合法使用来源,一是销售者客观上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二是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该商品侵权,此处的知道包括明知与应知。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控侵权行为如果不存在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或者能够说明合法使用来源或者对方无法证明在三年内曾经使用过商标且有实际损失,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便侵权成立),涉及商标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从以上几个方面安排证据。


2、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1)赔偿数额确定的顺序


按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顺序为:先按照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再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所获利益难以确定的,在三百万以下由法院酌定。


(2)特殊情况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赔偿数额应当包括合理开支(确定方法参见著作权赔偿数额确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3)举证责任倒置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在日常使用当中,应当保留商标许可相关的资料,确定具体损失数额,企业可以通过搭建商标管理体系的方式,对商标使用的情况(包括授权情况、申请情况、侵权监控等)进行实时管理,在需要提供侵权相关证据及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更为稳妥和全面。

 

三、专利权争议焦点


在所有的17554件案件当中,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共5959件,其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共3548件,一审阶段判决书一共1429份,我们基于前述案例中的部分典型案例归纳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争议焦点并提出部分实务建议。


1、涉案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1)通用认定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法院实践标准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此外,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


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综上所述,认定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是以一般消费者的通常认知水平,通过整体视觉对比的方式,分析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否存在相同或尽管有细微不同但无实质区别。

 

2、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1)通用确定标准


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顺序为:先按照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再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所获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上述方法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按照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方法确定。


同时,赔偿数额应当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种开支始终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当事人在进行专利维权过程中应当有成本思维。


(2)法院实践标准


我们分析了上海、北京和广州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侵权损失或对方的获利数额,也无法提供相应的参考依据时,法院酌定的数额约在当事人诉求金额的20%-50%之间。


因此,涉及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一方面需要加强在自身具体损失数额确定上的举证,另一方面,也应当在诉求金额与案件受理费上寻找平衡,毕竟诉求金额越大,虽然可能在最后的赔偿中获得较多支持,但也带来了自身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和律师费用的增加。


元创智成团队介绍

元创智成律师团队在业务上采用各个团队成员通力合作的方式,按照不同案件类型分配不同律师参与处理。在内部事务上,根据不同团队成员的特点,分工负责知识管理、行业分析、大数据报告、流程控制、项目管理等不同版块的事务,形成高度一体化团队。我们创造定制化的法律服务产品,来实现以我们的法律智慧助力企业起航、防范企业风险、推动企业发展的使命!


专栏编辑:泽伟 责任编辑:王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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